黃花岡光復網
  • 首頁
  • 黃花岡觀察Blog

胡漢民:法律、自由與立法院性質與地位

11/18/2017

 

十七年(西元1928年)十二月十日(國民政府)立法院紀念週演講詞


 
        今天是立法院成立以後第一次舉行紀念週。在紀念週中,我們必須讀總理的遺囑。我們讀了總理的遺囑,知道總理指示我們國民革命的目的,是在求中國之自由平等。這句話中,有兩個意義是關於我們立法的:第一、總理民族主義的最大要求,是要中國整個的民族在國際上自由平等,逹到一個眞正獨立的地位。怎樣纔能達到這個地位昵?那就是遺囑上說的要廢除不平等的條約,並且要在最短期間實現了。所謂不平等條約,是人家不以平等待我而訂的條約;現在我們的努力,也就要使人家不再以不平等待我。就如我們中國到了今日,還有所謂領事裁判權在我們國家領土之內,外國僑民無論犯甚麽罪都不受我們法律的制裁。這可以說是「國内有國」,全世界現在祇有我們中國還有這種怪現狀!我們又如何纔能在最短期間廢除這許多不平等條約呢?這完全要看我們法治的能力如何和我們的法律完備與否。這個責任便在立法院同人的身上,想大家都已經很明白了。第二、總理在遺囑上所說的「求中國之自由平等」,並非祇求一部分的自由平等,乃求中國整個民族的自由平等。這是立法上最大的一個基本觀念,我們更應該認識淸楚。
 
        上面意思,前天在立法院成立時,兄弟曾經約略報吿過;不過那天所說不很淸楚,現在不妨補充一些。兄弟所說的話,都是根據總理的主張,並不是個人的意思。總理說:「團體有自由,個人沒有自由,所以個人在團體中就應該犧牲他個人的種種權利」我們常常覺得總理的思想和主張,是最偉大不過的!他無論何時都能爲將來着想,迎合世界潮流的趨向。即如立法一件事,許多人至今還是因襄着十八世紀以前,而不認識十九世紀後半和二十世紀開頭的趨向。可是總理不然。他在「民權主義」裡說「外國人批評中國人文明程度太低,思想太幼稚。連自由的知識都沒有,自由的名辭都沒有;但是他們一面又批評中國人是一片散沙。」總理以爲這兩種批評是很矛盾的,因為一片散沙就是個個有自由,人人有自由。中國人並且把自己的自由擴充得很大,中國人的自由看起來實在已經太多,所以一般人好像已經满足,再不主張要求甚麼目由了。中國人所以會有這種情狀,有一個極大的原因:便是中國向來講人治而不講法治;中國是人治的國家,不是法治的國家。不論何時、何地、何人,都不很受法律的干涉或取締。人人的行動都祇因階級地位的高下而受干涉,却不是在法律之下受干渉。因此中國人以前的生活,都是對人負貴,不是對法律負責。這樣看來,中國人在一方面雖可以說自由很多;而他方面也可以說因爲各個人自由太多了;所以全體或大多數人就沒有自由了。再進一步講:中國所以不能自由平等,就是由於國內散沙的自由太多;而受法律所取締、所保護,在法律範圍以內的自由太不充分。這句話並不是說個人一點自由都不應該有,乃是說個人應該從法律上取得自由。我們首先要明白:不能說沒有法律的干渉纔是自由,有法律的干渉就是不自由;也不能說法律對於人民取締的愈多,自由就愈少。須知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並非爲個人設想的,乃爲全體人民設想的。因爲要謀全體的自由,纔去限制那種妨礙全體自由的個人自由。這條原則假如不要,就無所謂法律了。我們拿最淺近的事實來說:犯了罪的人就該按法去嚴辦,因為他破壞了他人的安寧和幸福;如果不嚴辦而顧惜個人的自由,那一定要弄得大家安寧和幸福都沒有保障,而大家都失了自由爲止。我國人任使甚麽地方都可以自由吐痰、大小便。結果是社會上常常發生傳染病,喪失了全體的自由甚至如一部份呼吸的自由。這種個人的自由,大家憑理智來判斷一下,是不是應該干涉的昵?又如一個工廠裡假使發散出一種甚麼化學的分素來足以妨礙全地方人民的健康生活而有極大的危險,我們能爲尊重這一個廠的自由而不顧到全地方人民的自由,便不予干涉嗎?所以爲多數人的自由來取締少數人的目由是法律最大的要求。還有一種是爲自由本身來取締自由的,因爲普通人總以爲自由就是想做甚麽就做甚麼。其實如此解釋自由,往往本人的自由會害了本人的自由。如一個人儘的量喝酒吸烟,固然是他的自由;但是喝酒吸烟到上了癮以後,要戒戒不掉時,就沒有自由 了,這就是本人的自由干涉了他本人的自由,同時一個人的肉體精神各方面應有的發展,應有的享受,和他這個人在社會裡應有的要求,應盡的使命,通通消滅了;也就是他本人自由的大大的損失。惟其如此,法律對於妨礙發展個人眞正自由、永久自由的事,也不能不去干涉。
 
        總之:法律是求正義上的自由而消滅一切不適當、不合理的自由;法律是求整個的眞實永久的自由而消滅一切零碎的、彼此相抵消的自由。兄弟常說:中國人向來不留心法律,不明白立法的重要;大家不在法律裡面求自由,而和法律對抗起來却非常自由。這樣求自由,沒有保障,終於得不着眞正的自由。我們拿最顯著的事實來說:在我國全國,雖小小的一個村落裡總有土豪劣紳存在着。我們追問一句:這些土豪劣紳怎樣發生的昵?就是由於國家法律和地方制度沒有完善;全國之中爲地方自由保障的,爲地方全體人民的自由保障的,通通沒有;旣有官治所不到,又爲民治所不能;於是在官民之外,發生出一種「土豪劣紳治」來了。現在我們如果想替地方人民求得自由,一定要取締這些土豪劣紳的自由,而且要根本規劃出地方自治的制度法律來。可見法律的所在,就是我們自由的所在。倘若我們知道求目由,而不知道循着眞正自由所在的途徑--法律--去進取,自由,自由,能從空裡掉下來嗎?不然,緣木便會求着魚了嗎?
 
        現在兄弟要將立法院的性質和我們的地位再略談一談;大家要知道我們的立法院和各國的國會不同。因爲五權制度是總理所創;五權制度之中,立法院也爲各國所沒有的。現在我們可以很簡單的說:立法院不是代議制度,因為立法委員不是由人民選擧出來的代議士。立法院又不是與行政機關對抗的,因爲監察權本是在國會,而總理的五權制度,却把它提出來另外歸到監察院去,所以我們立法院在政治組織上看來,乃是一個立法的機能;就黨的立場銳,是秉承黨--政治會議--的意志,尊重政治會議立法的原則;所立的法,處處要根據總理的遺敎和黨的决議,不違反「黨治」的原則,更謀適應外、對內的種種要求,因此立法院對黨、對國家、對社會,實負有重大的使命。至於我們立法的人對於今後立法事業的步驟和目標,先要認淸楚,並且要免除許多關於立法的流弊。「法」這個東西,無論古今中外,最大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最公最平。我們的工作是一種應盡的義務。如果我們不認他爲一種義務,那麼,我們一切創造的心思,努力的趨向,都會錯誤的。所以立法院對政府是一種機能,對黨是一種義務,對社會是一種事業。如果能常保這種精神,不但可以沒有我國以前國會中種種毛病,就是和各國國會相比,也可以免除,因某黨掌握政權而立法偏私的弊病。所以前天開會的畤候,兄弟再三提出:我們應該完全站在黨、國家、社會的立場上,爲整個的中國民族求利益。這一點本來不祇爲立法院同人說的,凡是在政府、在黨辦事的人都應該如此,即以黨對人民而論,也是服務而已;爲人民盡義務,保障社會會的安全,給予人民種種的便利而已。我們立法院旣是以黨的意志爲意志,更應體會此層。所以我們的工作,都是我們應盡的義務。
 
        前天開會時,决定把許多政府交來的條例,通過交付審査。這個議案,經過了最後的討論纔决定的。法律和條例本來有一個很淸楚的界線:所謂法律,一定是經過立法機關,鄭重討論,决定以後頒布遵守的;至於條例,甚在行政處分之中,在某一部分 的狀態之下,適應一時的需要而規定的一種辦法。在這兩種之中,我們當然是應該多用法律而少用條例。但是我國常常不要法律而祇要條例,不甚麼事便可以隨時立法,隨時執行,使他人沒奈何他。這種惡例從袁世飢開始以來,直到如今仍舊如此,大家幾乎都認爲當然的了。政府有時怕麻煩,也就放任他敷衍下去。有許多更巧立名目,把已有的法律也弄成條例,一切得以便宜行事,形成一種非法的立法。凡此種種,今後實在非改革不可。按照我們立法的規章,立法院是現在最高的立法機關,便是國民政府和政治會議的組織,也得先行由我們審查一下。審査原非即可以變更原案,但是可以在原案之外,另外補充,使它更普遍、更完全。而且還有一層:我國地方大、省區多;中央事情繁,機關多。所有各種條例、章程等,我們如果不去管它,不把它立成單行法、統一法,那麽,中央各部及地方各省,同一件亊,一定要弄成這裏一個章裎,那裡一個法規;那就妨害了全體了。如果事事這樣做法,如何得了呢!所以那天開會的結果,對於政府交來案件都付審查,就是這個意思。我們還希望能有一個時候,把政府已經公布的法律、條例等等,都重新整理一下。在整理之中,並不一定通通去改過,祇硏究它是不是和黨義以及其他種種方面 有衝突、有窪礙。立法本是一件極重大的工作。以前軍事時期,一切從權,爲執行上便利起見,往往很粗率决定下些法規來;因此各地各部所有,彼此相街突的,也正不少。以前立法,有個法制委員會,但是這會的性質,祇是準備政治會議諮詢的機關,並沒有獨立的機能。所以我們對於以前法制委員會所起草以及其他機關已經頒布的法律條文很有整理的必要。我們要很快的把各個專門委員會成立起來,然後將以前所有的法律條文分交給各委員會去審査,得有相當的結果以後,再報吿大會,討論决定。兄弟很希望這些事情能趕快辦理,從速進行,以副人民的期望。至於各位委員的精神都很好,那天第一次開會畤,大家都各得應準備很多的議題提出來討論,可見大家都很努力。以後自當本這種精神,精進不懈,庶幾我們的義務纔能彀盡。

評論已關閉。

    訂閱電子報

提交

投稿信箱:

guangfuwan@gmail.com
*捐款用費概況,會公布於「財務報告」專頁中,感謝諸方支持與贊助。
©著作權所有「黃花岡光復網」2019-2025 保有一切權利。
  • 首頁
  • 黃花岡觀察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