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花崗雜誌第24期
《中國西藏問題研究》專題文章
藏族的歷史和傳說之十二
( 文獻)
中英藏問題之回顧
民福報
( 中華民國八年(1919)《東方雜誌》第十六卷五號 )
歐戰(按﹕第一次世界大戰)未發生之前,藏人在英國人的唆使下,圖謀脫離中國,其時俄蒙方結條約,中俄承認蒙人自治,藏人效尤,於是有中、英、藏在錫姆拉之會議,三方各抒已見,不肯相讓,嗣後英、藏簽定條約,中國未之承認也。而歐戰發生,遂懸置不決;今歐戰告終,開“和會”於巴黎,我國預備提出之件,如青島歸還,改訂關稅,撤銷外國裁判權等,皆國民視線所集,而於中、英、藏一事,未有所聞,不識亦在陸(宗輿)專使議案中否。今特將中英藏交涉,略述於次,凡我國人,幸措意及之。
一九一一年十一月中國駐守拉薩之軍隊,贊成革命,反對中國駐藏大臣聯裕,數月後,藏人受達賴喇嘛之指揮,驟然暴動,圍攻拉薩之軍隊,迨藏軍敗去,其亂始寢,同時駐西康之軍,亦被驅逐,川填遣兵征伐,而英國抗議,令其撤回。
一九二一年八月,北京英使呈遞說帖於中國政府,表示該國對於西藏之態度,禁止中國派兵赴藏,聲明中國若仍在西藏擴充勢力,殊與一九O六年之中英條約相抵觸,中國在藏之主權,雖可存在,然西藏與英國單獨所訂之條約,中國不得過問,如中國能履行其說帖,英國即可承認中華民國之國體。
中國尊重英國之意見,遂令派遣之軍隊,止於江達,並答稱中國政府無改西藏為行省之意。又言中國亦如英國,甚願西藏政府相沿如故,其所以遣派軍隊者,乃履行中英條約之義務,維持藏境之治安,無屯駐重兵之意,中國以關於西藏之現行條約,極為明瞭,無改訂之必要。中英和好如常。未料印度忽將中國與西藏間經印度之交通斷絕,中華國體之改革,乃友邦之利益,而英國藉否認為恐嚇,此中國所深引為憾者,尚望英政府以審慎出之。
一九一三年五月,英公使將舊年西藏之間題,重行提出。十月,中國代表陳貽范,英國代表亨利馬罕,輿西藏代表郎成沙川,共同會議於錫姆拉討論訂立西藏條約。其討論條約之內容如下:
一、西藏須獨立 並廢止一九O六年之條約。
二、西藏境界,包含崐侖與安定塔以南之新疆部分,青海全都,甘肅四川之西部,與打箭爐及雲南之西北部及安東子。
三、英國輿西藏單獨商訂通商條約。
四、中國軍隊不得駐兵於西藏。
五、中國須承認達賴喇嘛為蒙古及中國之佛教首領。
六、中國勒索西藏政府之財產,須予以賠償。
茲將中國代表抗議之內容列下:
一、西藏為中國之領土,受中國之統治,西藏須服從之。英國亦須承認之。中國不改西藏為行省 ,英國亦不得侵略西藏。
二、中國須設一辦事大員,隨帶衛兵二千六百人,駐於拉薩。
三、西藏辦理外交及軍備事務,須受中國之指揮,與外國訂立條約,須由中國接洽。惟一九O六年中英絛約內所載,英國商務官吏與西藏政府之直接交涉,固受本條約拘束。
四、西藏赦免其傾向中國之人民,並退還其財產。
五、西藏第五項之要求,可以從長計議。
六、一八九三年及一九O八年之商務作約,如有修改之必要,隨由各方共同討論。
七、關於藏界。中國須佔有江達及其南各地。
英國全權大臣關於藏界問題,主張內外西藏之界,須沿崐侖至經線九十六度,向南至緯線三十四度,再向東南至遼溶,經河口裹塘巴塘,向西及西南,至利馬江達,遂屬外藏範圍之內,中國駐此地軍隊,即須撤回,並主張承認中藏之自治權,而內藏以歷史上之關係,仍歸中國統轄,亨利馬罕草擬恊約,呈諸全權代表,幾經修改,英、藏代表,均已贊同;中國代表,抗不承認,嗣以英國代表略有讓步,條約始成草案。
中國對於內外西藏之劃分,極不滿意。依照草約,凡中國從前所佔領及管轄之土地,現皆失去,聲明此種草約,難以拘束中國政府,遂與倫敦政府及其駐京代表交涉,遷延復遷延,英國始終以草案為根據,雖中國再三退讓,亦不之允。至七月三日,英、藏雙方正式簽宇,然中國代表陳貽范拒不承認。其後歐戰事起,交涉遂罷,而西藏問題,至今未解決焉。